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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章 南下(2/3)

草由吕宋传入中国,流行颇广,迨至明季,种者渐多,尚未课税。”

听这位才说了几句,王炎便睁着一副牛眼看了过去,有些花白的胡须也翘了起来,不过随即又释然了。这厮大概是跟随小黄从广州回来的,怪不得说话一股老学究气息呢,合着本就是在明国出生长大的啊。

“此次西欧贸易风潮,适逢国内基建盛行,库款支绌,故特设烟酒专税,将其从消费税中分离出来,重点征收,以资挹注。吾国烟酒税收入共分两类,即烟酒税、烟酒牌照税,其中后者类似营业税性质。”眼镜中年继续娓娓道来:“吾国酒水,古来征收标准就极不一致,有按容器为标准者,如篓、缸;有以货量为标准者,如酒之斤两是也;有按商铺为标准者,如酒坊之铺面等等。至于烟,遍观西欧各国,基本是按捆或箱来征收,吾国则是按烟丝标准袋来计征。此外,古今中外诸国,尚有按烟酒之等次贵贱,而以货色标准者;按商铺结算之数目,而以进货售款之多寡为标准者,随地立法,漫无条理,税法繁杂,有碍商民之营业实多。”

“据税务总署1677年召集各县官员、贸易企业管理层及财政部专家开会集议,举烟酒为专税,从消费税分离,另订税率;1678年中,税务总署烟酒税整理委员会成立,商讨《烟酒税稽征章程》,拟在昌顺、顺化、交河、东方、镇海、平安、罗恰、青岛等十五县试征;1679年初,《烟酒税稽征章程》正式完稿,规定烟丝每净重市秤百斤,征收四元一角五分;酒之定额税率,按各县所有之主要酒类,就其价值,为之区别等级,定其每市秤百斤所应征之定额税。至于酒税税率规定是否适当,推行之后,宜参酌实际之产销情形而时修订之。”中年男人继续说道:“只此一项,全国财政岁入可平添六十万元,作用巨大。”

“六十万这个数字是你们估算来的吗?准确吗?”王炎突然插言问道。

“这个,基本准确,是我们根据烟酒消费税逆推估算出来的,大体上差不太多。”这时黄汉华也出声了:“而且,考虑到目前的烟酒消费税部分是定额收入,各县瞒报漏报的商家肯定也不少,因此我们也做了合理的推算,最后得出了六十万元的数字,我认为是可信的。”

“小黄你我是信任的,你说可信,那大概就是可信的。”王炎从兜里抽出了根卷烟,拿火柴点上后,微笑着说道:“继续往下讲吧,我听着呢。”

“此次税改拟征的第二大税名曰统税,暂定对木材、面粉、棉布、食盐四类商品征收。此四种统税,就其性质而言,均为大宗物品之出厂税,其课取手续,系就产地征收,一税之后,任其通行全国,不再重征,以其合一物一税之原则。”眼镜男说道:“其中,面粉统一特别税之征课范围为凡国内所产机制或由国外运入之面粉含有盈利性质者,均征收面粉统税,非机制面粉则不予征收;面粉统税之税率按5%计征,以桶为课税单位,如本国机制面粉运销国外者,则于出口时每桶退还统一特别税2.5%;本国机制面粉于包装出厂时就地征收,国外输入之面粉,则在海关代收。此项税收,总署预计可达百万元之数,盖因面粉乃民食所资,贫富所必需也,故税金巨多。”

“木材、棉布、食盐三种统税之征收类似面粉统税。其中,棉布统税按品质(棉纱支数)分为两大类,甲类税率6%、乙类税率4%,于产地工厂就地征收,以匹为课征单位,出口时照例退还一半税金;食盐同样以桶为单位征收,税率5%,出口时退还一半税金;木材税率按品质分甲乙丙三等,税率分别订为5%、4%及3%,出口时照例退还一半税金。这三类商品,总署预计可征得约八十余万元,加上面粉统税,故此次拟征收的统税总额应可突破180万元大关,收获可谓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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