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3章 枭雄末路(四)(3/6)
遣兵往助袁术,最终大破刘备军,刘备这时候才悔恨当初没听陈群的劝告。
陈群后被举为茂才,除任柘令,不到任,于是随父亲陈纪往徐州避难。
建安三年(公元198年),吕布为曹操所破,陈群父子亦在吕布军中,见曹操皆出拜[5]??。曹操久闻其名,便征陈群为司空西曹掾属。当时有人向曹操引荐乐安人王模、下邳人周逵,曹操均召而用之。陈群向曹操力言不可,并以为王模、周逵二人德秽行劣,最终必然坏事,曹操不听。结果王周二人果然犯事受诛,曹操方信陈群之言,并向陈群承认错失。陈群便推荐广陵人陈矫、丹阳人戴干,曹操皆加以任用。后来东吴为叛,戴干因忠义死于变难;陈矫则成为一位名臣,是以举世均认同陈群知人之明。而自从刘备叛后,东南多变,曹操便以陈群为令,以何夔为城父令,用名士以镇抚诸县,使官吏百姓安定。又任萧(今安徽萧县)、赞(今河南永城)、长平(今河南西华)县令。
建安四年(公元199年),陈纪去世,陈群因此辞官。后任司徒掾,举高第,为治书侍御史,转参丞相军事。
魏国建立后,又迁为御史中丞。其时曹操正商议该否复使肉刑,于是下令:“怎样才有达于古今而通于变理的君子,可以助我决议此事呢!昔日陈鸿胪(指陈群父陈纪)以为死刑有可加于仁恩的用途,正是在这方面的事。御史中丞(指陈群)可以申述卿父之论吗?”
陈群道:“臣下的父亲认为汉朝废除肉刑而增加鞭打、杖击,本意是出于仁恻之心,想减轻对犯人刑罚,但没有想到死去的人却越来越多。正所谓名义上减轻而实际上加重了。因为名义上减轻了刑罚,老百姓容易忽略而犯罪,这样实质上却加重了刑罚,老百姓也更容易受到伤害。《尚书》:‘只有敬畏、慎用五刑,才能养成三种德。’《周易》上也记载着割鼻、断足、砍脚趾的刑法,这些都是用来辅助政教、惩治邪恶的。况且杀人偿命,也合乎古代的制度;对于把人打伤或毁坏别人的身体的罪犯,只是剃去头发圈住脖颈干活服役,就不合道理了。如果沿用古刑,使****者受宫刑,然后再把犯人关入蚕室,使偷盗者受刖刑,那么就永远不会发生****盗窃一类的坏事了。据古代适用五刑的犯罪行为有三千多种,虽然不能全部恢复,但是像****者下蚕室、偷盗者刖其足这样的刑罚,由于****、偷盗正是时下常有的祸患,因此应该首先施行。按照汉朝法律,对于罪大恶极的犯人应当斩首,这是不能顾及所谓仁义的。但是对于其他刚够死刑、可杀可不杀的犯人,就可以施以肉刑。这样,所受之刑与所犯之罪就可以相抵了。如今以鞭打、杖击处死的刑法代替肉刑,实在是只重视人的肢体而轻视人的性命啊!”钟繇亦对陈群所议表示同意,而王朗及其它人则多以为未可复肉刑。曹操对钟、陈二人的看法深为赞同,只是因为战事连绵,又顾及众人的议论,故暂且将此事搁置一旁。
后陈群转为侍中,领丞相东西曹掾。陈群的为人,在朝中对人无适无莫(语出《论语里仁》:“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意指对于人事没有厚薄之分),贵雅而执名杖义,不会为媚人而违背道德。
最初时,陈群常非议郭嘉为人不治行检,故曾数次于廷上投诉郭嘉,但郭嘉其意自若,毫不在意。曹操认为陈群能秉持公正,为之欢悦。[9]??陈群的性格正直通雅,多结友人,与同郡辛毗、杜袭、赵俨并皆知名,号为“辛、陈、杜、赵。”]??又与“直道推诚于人”的李义为友[11]??。陈群亦与华歆交深,常叹华歆为“可谓通而不泰,清而不介者。”]?曹丕在东宫,对陈群深表敬器,待以交友之礼,常叹道:“自从我有了颜回,学生们和我的关系便更加亲密了。”
建安二十四年(公元219年),魏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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